医疗设备的暂定更新年限: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8年,机械类医用电器为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15年,纤维内窥镜为5000人次。器械科负责对全院各科室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建档管理,记录机器的购进、安装时间、使用时间、故障及维修保养情况,为该设备的更新积累资料依据。
具体如下:血液透析机:10年。手术器械:5到10年。心电图设备:10年。
年。在中国,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规定,口腔CT设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报废期限为8年。在购买和使用口腔CT设备时,需要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以及设备的具体品牌和质量情况,以便在设备寿命结束前更新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和有效使用。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年。医疗机械如医用X线机,检验仪器,B超,彩超等是有使用年限的,医院的医疗设备使用年限根据不同的设备有不同的规定,其中b超机的使用年限为6年。
设备的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已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设备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损坏,且无修复价值。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管理规定,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暂停和撤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依据自身用药指示为患者提供药品,以及依据医学证明或诊疗需求提供医疗器械或相关服务。第十七条指出,乡村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除了中药汤剂,还应遵循《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为了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有效监管,确保药品和器械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相关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需依法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他们之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检查机制得以实现,确保了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而设备使用者也需积极参与,如协助设备的初次安装、保持设备环境清洁,按照说明书进行规范保养,提出设备使用效率提升的建议。
考虑当地患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避免设备闲置,追求综合利益最大化。全程跟踪,确保运行 设备科的真正价值在于设备的全程管理,包括入库、专人管理、维修保养和报废处理等环节。例如,严格入库登记,保证医疗器械的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计量器具的精准校准,以及报废处理的合规性。
设备特性 设备特性主要指设备的电器特性,如电子类设备、机械类设备、有活动部件、有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存在系统性关联停机、需定期清洁等特性,同一台设备可有多项选择,每选中一项增加2分,最高不超过12分,如有明显的使用人员干预则需总分里扣除2分。
首先,医院需为所有医疗设备建立档案,由设备科统一管理,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单独立档。其次,档案资料必须保持完整,不得外借或遗失,借阅需经领导同意,复印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借。第三,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报告、合同、发票、出入库凭证、验收、说明书、调试、维修、配件记录等。
保持档案的完整,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对于每一件贵重精密仪器均设立一本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每次换用新册时,应将旧册存为档案。
效率提升: 通过科学维护,延长设备寿命,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医疗安全: 保障设备运行稳定,降低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升级: 培养医院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经济效益增强: 通过设备的有效利用,提高医院运营绩效。